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31 16:06:17 阅读量:23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案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款物,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在查办违纪案件中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款物和违纪所得的款物,包括当事人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办案过程中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责令案件涉嫌单位、个人保管与案件有关的款物及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三条 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须依纪依法、准确及时、保管妥善、处置得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 涉案款物的移交、保管
第四条 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对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集中统一保管。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涉案款物保险柜),指定专人对涉案款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涉案款物的毁损和灭失。
第五条 案件承办部门对涉案款物采取暂扣、封存措施后,应当及时与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案件承办部门将涉案物品移交给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保管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工作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并填写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工作人员应当对移交款物逐项核对,查验无误后,双方在《纪检监察机关涉案款物移交保管登记表》上签字。
登记表需注明案件名称、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件承办人签字、保管人签字等,编号设账登记,分袋分柜保管。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账,确保账、款、物相符,杜绝侵占、挪用、私分、调换、丢失、损坏等现象。
第七条 对交通、通信工具等需要保养或者维护的物品,由办公室保管人员协调做好日常养护工作。对大宗、特殊等难以自行保管的物品,应当商请有关专业部门协助封存、保管、维护。对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使用、扩散和流失,相关部门将处理情况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八条 对违纪所得的股票、债券、消费卡、支付凭证等有价证券,由承办部门会同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人变现,或者通过国家指定机构变现后,存入市纪委监委专户。
第九条 案件承办部门在移送案件或者因案件需要调取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时,应当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批准。加封的涉案款物启封时,承办人与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双方在封条上签字。
第三章 涉案款物的处理
第十条 案件承办部门向司法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按程序报市纪委监委领导审批,在请示中要写明移交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情况等,提出对涉案款物的初步处理意见,并附涉案款物清单。
第十一条 执纪审查过程中认定不属于违纪款物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并逐级呈报至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将有关款物退还当事人。
第十二条 需要鉴定评估的物品,由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办公室协助案件承办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费从办案费中列支。鉴定结果及时告知原物持有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进行鉴定的,可以先封存保管,条件允许时再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违纪款物向同级财政上交时,市纪委监委办公室逐级报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和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同意后,统一将有关款项上交财政入库,由财政部门开具往来收据,并在上交财政款物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第四章 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办公室及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处理涉案款物。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部门及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对涉案款物要定期核对,每个季度至少核对1次,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涉案款物核对情况登记表》。
第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的问题,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对不纠正或违规违纪的,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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